(一)健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网上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每年省级监督机构要开展2次以上督查,市级监督机构要开展4次以上督查,县级监督机构要开展6次以上督查。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因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不供货、不足额供货或不按时供货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不良企业记录名单,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三)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准确掌握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每个季度各县级监督机构要定期将本辖区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所属设区市监督机构,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将本市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小组。
(四)坚决查处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
1、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
2、
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名单.xls
3、
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范本).doc
4、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目录